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监察处 作者:监察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3-23 08: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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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察工作,主要是指学校监察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监察对象在其个人和部门(单位)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经常化、制度化地检查、调查,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整改纠正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四)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监察工作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加强与校党政各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监察工作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校工会、人事处以及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校年度监察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监察项目方案;

(二)研究、审议学校监察重要文件、制度;

(三)对重大监察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四)研究讨论涉及对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或组织处理的事项;

(五)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会议研究;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职能部门、院(部)以及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兼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学校监察部门指导。兼职监察员由单位推荐监察部门审议,学校按程序任命,并予以公布。

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民主党派、专家教授或知名人士、教代会代表等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学校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其干部,二级学院、部、附属单位及其由学校聘任的负责人。校内二级学院、部等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违反政纪的,由学校人事处调查处理;附属单位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违反政纪的,由附属单位调查处理;属于违反政纪的重大案件,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依法行政、效能行政、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正确行使职权;

2. 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评审工作中的政策制定、资格审查、组织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实施监督;

3. 对学校招生、录取,各类奖助学金、资助以及重大考试事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

4. 对学校及各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5. 对学校基建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开展执法监察;

6. 对学校职工集资建(购)房及住房分配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7. 对学校人事调配、干部选拔聘用、校办企业改制、招聘人员及其它需要监督监察的工作进行廉政监察、效能监察;

8.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内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有关部门廉洁工作、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

9.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10. 协助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政高效的教育,宣传和表扬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通报典型的违纪案件;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11. 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在行使监察职能时的权限有:

(一)对重要、复杂的检举或控告,直接办理;对一般性的检举或控告,转由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直接办理的检举或控告,经初核后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按照《监察法》规定,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行政处分权。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日常监察工作中享有以下检查权:

(一)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听取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予的其他检查权。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监察立案后享有以下调查权:

(一)查阅或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册、资金、物品和其他有关的材料。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三)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财务、保卫等部门予以协助;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予的其他调查权。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享有以下建议权:

(一)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重大事项向监察工作委员会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监察建议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其他建议权。

第十五条  需要对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依据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和学校相关规定。行政纪律处分分为四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监察对象违纪后需要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监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由监察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有权委派监察工作人员参加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立项建议,并填写《学校监察事项立项审批表》,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重大事项的立项,须报监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开展工作前,应向被监察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察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监察事项,可视情况将监察方案一并通知被监察单位。监察通知书应当由校长签发。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在开展检查或调查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根据监察项目需要,监察部门可以组织由监察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监察小组开展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向监察部门提交书面监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监察报告向监察工作委员会提出监察建议,一般事项由监察工作委员会作出监察决定,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书面反馈至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申请复议,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监察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障碍,进行干预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配合监察工作、拒绝监察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恐吓、威胁、诽谤、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的,报经监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秉公办案,廉洁奉公,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应当对监察工作成绩突出、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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