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来源:监察处 作者:监察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3-23 0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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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采购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产品、设备、图书、药品、材料、燃料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分为校内采购和校外采购。校内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学校有特殊要求项目经学校相关会议确定需校内组织的采购活动;校外采购是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购置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采购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采购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招标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纪委、监察审计与采购招标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工作组、采购招标监督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校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校办主任兼任。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议学校实施采购招标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三)负责重大项目采购招标方式的确定以及变更审批,负责审定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达20万元以上和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合同变更5%以上事宜;

(四)听取重大、重要项目招标工作的汇报,负责对招标文件重要事项与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及结果审批,重大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

(五)遴选招标代理公司,审议招标代理公司年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采购招标工作组人员组成

组长:由分管采购招标的校领导、购置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共同担任。

副组长:由招标办主任担任。

成员:由购置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需要教职工参加的招标项目,由工会在全校范围内选派职工代表参加)。

(二)采购招标工作组职责。

1. 审定招标计划、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预算控制价。

2. 确定是否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 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严格按照综合考评得分排名顺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4.委托代理公司招标的项目,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评标报告及全部投标资料由监察审计部门审计后,经领导小组审定(确认),按程序发放中标通知书。校内招标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对评审专家评标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现场清标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发放中标通知书。

5. 协助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6. 办理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招标事宜。

(三)招标办是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有:

1. 拟定学校采购招标文件和相关管理办法。贯彻国家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采购招标文件和相关管理办法。

2. 制定学校“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

3. 接受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据省上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拟定招标方式。

4. 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5. 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招标邀请。

6.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对招标文件的会签,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考察投标单位,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7. 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8. 发放中标通知书。

9. 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应当妥善保管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采购业务相关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

10. 负责会同购置单位对合同协议的签订、检查、履行、违约处理等问题。

11. 其他需要完成的事宜。

(四)承担国资、基建、后勤等主管业务的购置单位及其他用户,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1. 组织论证、审批、编制预算控制价等前期工作。

2. 提供招标项目技术参数,论证报告及预算额度。

3. 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4. 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勘察。

5. 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6. 负责项目合同洽谈、签订与履行。

7. 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验收。

第七条  采购招标监督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采购招标监督组人员组成

组长:由分管监察审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二)采购招标监督组职责

采购招标监督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各成员职责如下:

1.监察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相关规定。

2)监督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严密、公正、公平,操作规范、透明。

3)对采购招标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招标行为进行纠正,并报告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4)受理有关违反采购招标纪律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6)建立招标与采购供应商监督信息库。对配合不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提请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供应商“黑名单”,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及附属单位采购招标活动。

7)负责审核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

8)负责对委托代理公司招标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评标结果与拟签订合同进行审计。

9)负责对校内招标项目的专家评标合理、公正性进行现场清标。

10)招标与采购工作中考察等其他事项监督。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采购招标项目资金的计划和管理。

2)负责监督投标单位(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

3)负责对采购招标项目履约款项支付的审核。

4)会签招标文件、拟签订的合同。

第三章  采购招标范围

第八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第九条  依据采购招标目录和学校实际,各购置单位的采购范围为:

(一)基建处:基建工程及完成工程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沉降观测、配套工程施工和甲供材料及设备等采购。

(二)后勤处:建筑物维修、装修及改扩建工程,道路的新建、改建、维修,水电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及维护,校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设备,饮食中心米、面、油食材和炊具,清洁卫生用具和物业服务外包等采购。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耗材,车辆及通用电器设备,教学、科研、实验设备。

(四)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监控仪器设备,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维护、校园网络设备、通用软件采购等。

(五)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文献资料等采购。

(六)校长办公室:公务车辆保险、维修,会议、接待及委托律师等专业服务等采购。

(七)教务处:教材、教学奖品等采购。

(八)学生处、体育部:卧具,军训服,学生保险、奖品等采购。

(九)保卫处:安保外包服务、保安装备和消防设施更新维护等采购。

(十)团委:学生活动器材、活动奖品等采购。

(十一)科技处: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采购。

(十二)工会:教职工福利、健身器材、活动奖品等采购。

(十三)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以上未列入的其它项目采购。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科、实验室申报资产购置必须通过购置单位(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研究生院等)集中论证申报。

第十一条  各购置单位于每年九月份汇总下年度的采购招标项目和预算,并向计财处申报。计财处进行汇总、审核,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采购招标预算,经学校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审定,交招标办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  购置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对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论证;对于单价较小,总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购置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完成采购项目的前期立项、论证后,符合招标条件的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立项审批表》、项目采购申请报告和必要的论证材料于采购前30日报招标办。

第十四条  没有编制采购招标预算的项目,符合预算调整要求的,须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依据批复的方式实施采购。突发性应急项目,经校领导同意实施后,购置单位须持相关佐证材料补办采购审批事宜,急事,特事采取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原则实施。

第五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采购方式。

实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在10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均须经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依据财政厅审批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方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公开招标是采购活动运作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流程如下:

1. 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代理机构。

2. 购置单位向招标办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及资料(技术参数及指标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与购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配合招标办与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3. 招标文件起草、修订完毕后,由购置单位、使用单位、计财处、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等进行综合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各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招标文件须加盖学校公章进行确认,其中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招标办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加盖学校公章进行确认。校外招标项目由代理机构在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校内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4.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产生办法:校内一般项目评标专家由监察部门在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校内特殊项目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研究可直接确定。校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监察部门在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学校评标专家代表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5. 校外招标项目由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校内招标项目由招标办主持开标会,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单位资格和投标文件是否响应。

6.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出中标候选单位。

7. 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全套招投标资料报学校招标办。

8. 评标报告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由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9. 代理机构或校内招标办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及要求,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投标方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采购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从而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事先确定等原因从而无法分析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5、按照招标投标等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自制或非标定制的产品或具有自行施工能力的工程。

(六)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原则上,对采购金额在5-1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工作。被询供应商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三家。

询价采购方式流程如下: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根据采购方式的特定要求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其编码构成以“陕中大招标”的汉语拼音每字第一个大写字母加年代(四位)、再加月份(两位)构成前半部分;中间部分由购置单位简称的每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加上招标项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构成;后面部分为当年的招标序号;(如:“SZDZB201703JJGC001”表示:陕中大20173月基建钢材招标第001号)。

招标文件售价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财办采资(2014143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分标段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不得超过500/份,分标段实施项目每个标段不得超过300/份。

专家评审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天。

第十七条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招标办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招标办会同购置单位完成合同洽谈、审核(使用单位、购置单位、计财处、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签字)和签订手续。签署后的合同由招标办管理,并及时分送相关部门留存、存档。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在追加立项审批后由原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单项超出30万元以上项目,须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由购置单位与使用单位监督实施,中标(成交)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肢解转包中标(成交)项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购置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按照合同要求逐项进行核对初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初验结果,如购置单位确认项目已达到正式验收的条件,由购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项目验收报告;需要政府验收机构或专业验收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由购置单位联系并在时间确定后通知学校监察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由购置单位的主管校领导牵头,购置单位组织监察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购置单位及时报监察审计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付款。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货物,相关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教学科研等损失的,采购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第八章  货款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由购置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国资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入库手续办理完毕,由购置单位凭合同、发票、入库手续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特殊方式付款的项目,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由购置单位凭合同、发票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特殊方式付款的项目,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付款。

第九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遴选。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招标前期进口申报论证和参数论证,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调合同签订及货物验收等。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是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 须在陕西省发改委“在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单位库”“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等登记;

4. 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登记;

5.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

6. 与遴选内容相应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7. 不接受联合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业绩与服务

1.近三年招标金额及营业收入等,重点在招标执行情况、执行进度、对学校要求的响应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2.代理机构针对我校项目的人员配置、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针对学校的具体情况,配备专门的项目组开展工作,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应配备有三年以上招标经验的同志开展工作,熟悉《中华人员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招标法》以及陕西省采购招标的相关规定,熟悉我校的采购特点,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服务。

3. 招标争议的受理及解决情况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4. 其他优势或特点。

遴选周期一般为1--2年,因特殊原因需遴选的须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遴选。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预选资格: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招标代理过程出现重大失误,情形特别严重的;

3.以接收挂靠等方式将入库资格转让给他人的。

4.纳入“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预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加入预选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一年一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与使用,年终由监督组对代理公司进行考核,报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公司第二年可续签合同;对考核中不合格、配合不良或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代理公司,纳入学校及附属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费的支付,在委托项目招标结束后,完成招标项目的全部流程与手续,由学校转账支付。

第十章  评标专家的选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招标项目的类别,分别建立基建工程、后勤修缮工程、设计与监理、医疗药品食品、图书、服务、设备与物资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中高级职称、科级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

3.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的选聘

1.校内评标专家的选聘:由采购招标工作组会同人事处对校内及附属医院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在岗教职工及在聘职工进行摸底审核,并征求本人同意后,录入学校评标专家库。

2.校外评标专家的选聘:与陕西省及咸阳市的财政局、住建局(设计院、招标办、质监站)进行协商,分别从财政局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和住建局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一部分优秀专家补入学校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2.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信息;

2.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

1.项目评标前,招标办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监察审计部门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报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密封、监督人员签字。

3.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采购招标工作组推荐评标专家,报领导小组审定,评标专家名单由招标办、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监察审计部门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招标办负责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1.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信息档案。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

2.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评标工作需求。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由监察审计部门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专家年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对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七条  评标纪律要求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2.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一章  评标办法的选定

第四十八条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的评标办法

招标前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组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对于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必要时由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二)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于技术服务相对复杂、要求高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评审时,评标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1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 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投标情况、报价情况等;

5.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采购项目评标办法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实行资格前审的,在开标现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前审单位负责。

资格审查中,应当依据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合格投标人。

根据《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主要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当最低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评标委员会依序对次低报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1. 投标工期、质量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 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符合计价规则的规定。

3. 不可竞争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未按规定费率计取。

4. 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自主采购但由招标人推荐品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

5. 管理费、利润、风险和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项目出现了负值。

6. 经评审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

(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程序是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1. 技术标评审。综合评分法的技术标评审一般实行合格性评审,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可进行赋分评审,其总分差设置不得大于5分。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2. 商务标评审。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商务标时投标报价占30分(35分)、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占45分(50分)、措施项目费总价5分、投标信用占10分。(当技术标不进行赋分评审时,投标报价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分值按括号内执行)。

基建工程提倡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进行评审,若不评审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的分值计入投标报价的分值。

技术标评审合格、投标人综合单价在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110%--70%范围内的且投标总报价低于工程上限控制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如采用随机抽取评审项的,其评审项不应少于综合单价数量的三分之二,由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照现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并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所有组价。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出,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三)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邀请投标方参加招标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方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投标情况、报价情况等;

5. 提出的成交候选投标方的排序名单及理由(同上)。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守招标纪律,凡应保密的事项和数据在解密前应严格保密。

第五十二条  参加招标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交易和泄密,不吃请,不受礼。

第五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和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二)向投标人透露其它潜在投标方有关情况,接受投标人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招标或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私自做主进行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采购招标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凡因工作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六条  对学校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制药厂,按照以上要求,根据实际,成立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内以前采购招标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原《陕西中医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采购管理办法》(陕中院办字(2011)第58号)《陕西中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修订)》(陕中院监字(2013)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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