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监察处 作者:监察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5-23 14: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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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规范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健全采购活动监督机制,全面推进学校廉洁建设工作信息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在线廉政教育、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采购监督及廉政政策与法规库查询等四个模块。平台数据库及后台服务端设在陕西省信息化中心,接受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远程监督及数据分析汇总。

第三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及宣传部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将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党风廉政教育等工作与平台相结合,确保平台使用的效果。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采购业务主责部门与监察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在线廉政教育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在线廉政教育模块通过网络方式,为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提供定期、定量、分类的课件、视频等廉政教育内容,实现干部的在线学习记录、学习效果反馈等信息化支撑单元,进一步拓宽廉政教育渠道,提升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通过登陆“陕西高教在线廉政教育系统” 进行在线学习。学校科级干部及全体党员通过登陆“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教育系统”进行在线学习。

第七条 在线教育实行学分制,年累计学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干部在线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依据之一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因疾病、公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学习内容的,应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请并备案。

第三章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拟提拔为副科级(含副科级)职务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职务晋升等,在干部任职公示期内都应通过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块进行廉政法规考试。

第十条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学校纪委负责实施。在拟组织干部廉政法规考试前三个工作日,校纪委向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提出考试申请,开考前四小时下载试题,考试结束后提取答案,阅卷结束后将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录入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载入干部档案。试卷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根据规定程序提交校党委会研究;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合格的,暂缓任命。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需事前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于事后补考。

第四章 采购监督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监督模块,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采购工作程序和流程设计,并设置预警点的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单元,实现对采购活动的实时监督和全过程留痕。

第十三条 凡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国务院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开展的采购项目均应按要求纳入该系统监督。特殊工程项目或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采购项目应在系统中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进度,由“采购监督模块”录入人在平台上实时、完整的录入采购项目(非涉密)运作信息,审核人及时审核提交。

第十五条 监察处通过系统动态掌握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对录入的采购信息进行在线监督审查,不参与采购主责部门具体业务环节。监察处对所有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针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8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以及3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监察处须参与现场考察环节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察处应及时对出现预警信息的项目进行冻结或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整改完成后,预警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监察处应在平台自动生成的《采购监督信息汇总表》签署意见,作为采购项目资产入账与财务支付的凭据。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的涉密物资设备、危险化学用品、人防工程建设、教材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项目不录入系统。

第五章 廉政政策法规库模块

第十九条 廉政政策法规库模块为纪检监察干部在线查询学习中央廉政政策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招标采购业务部门干部在线查询学习国家、地方采购政策法规等提供的有效渠道。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平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相关数据和信息,妥善保管加密设备。若发生数据或信息泄露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因人为泄露系统相关数据和信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采购监督信息汇总表

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预警状态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资金性质

采购类型

采购机构

项目负责人

使用部门

参与部门

录入人

联系电话

预算金额

超支/结余

立项情况

采购基本信息

开标地点

招标文件发出日期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

开标日期

采购形式

公告原文链接

参会人员

评审专家

公告原文链接

报名信息

投标公司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是否合格

说明

资质信息

资质审核人

资质审核说明

评审情况

供应商名称

报价(万元)

综合得分

成交金额(万元)

报价次数

评审结果

说明

评审中标信息

评审结果

中标公司

成交金额(万元)

说明

纪检部门意见

签字:

                                                                 打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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