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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的责任。项目主管相关单位对项目经费负有监督责任,项目承担单位(院、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对项目经费负有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第四条 项目主管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纪检监察处应明确区分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将监督检查重点从参与职能部门、院(系)业务工作,转变到对职能部门院(系)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对项目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在科研经费拨付、使用方面的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高等教育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决议、决定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决策程序和办法、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实施的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运行程序,主要包括经费预算的编制、项目批复、经费分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审计、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科研管理体制是否健全,是否具备完善的制度,是否有专人分管、专人负责,人员力量是否充足,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监督检查编制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条 监督检查科技处、计财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协助和指导;监督检查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涉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是否经科技处批准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科研收入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管理科研收入。所有科研收入是否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是否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校科研收入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足额或被转移等问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科研经费支出管理是否规范,监督项目负责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是否存在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等问题,严禁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会计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票据审核工作的监督力度,票据(发票、收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每张票据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一年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对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经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和津贴,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发放标准,凡本校师生,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劳务费支出是否规范。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列支劳务费。横向科研经费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列支课题组成员科研加班补贴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和学生助研津贴;有项目立项单位预算批复的,以预算批复为准;因科研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加强对外协、外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外协和外包任务,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协作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资产归属等。签订合同时,合作方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计财处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计财处可拒绝付款。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车的严格控制。凡预算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购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利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应由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门论证,通过论证并报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并按国家关于公车购置的规定严格控制购车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项目支出中凡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凡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物资、服务、工程(含工程材料)等项目的购买,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统一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计财处应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票据管理是否规范。学校将依法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在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课题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中缴交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奖酬金和加班费,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费;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结算的监督管理。学校将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各项目完成项目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算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项目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在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按规定留用部分,学校按项目负责人和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分设一个项目进行核算,该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费用。学校应及时对已结题项目进行清理,凡结题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学校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除需上缴立项单位的外,全部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院(系)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照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信访监督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参与上级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前沟通,指纪检监察处就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某项具体工作向相关部门、院(系)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必要时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事中巡查与抽查,指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具体某项工作进行现场巡查,或者对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资料进行的抽查、检验等。
第二十五条 事后专项检查,指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复查。
第二十六条 信访监督,指纪检监察处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反映问题,对相关部门、院(系)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督检查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事项确定后,纪检监察处应成立两人以上的检查小组,通过现场监督、查阅工作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某项工作监督检查结束后,纪检监察处应向相关部门、院(系)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相关部门、院(系)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处依据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对其他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发生违法乱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院(系)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